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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自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轉售、出租、出借、退貨或報廢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該部分之投資抵減證明,其已抵減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管轄稽徵機關補繳各該部分已抵減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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