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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一、投資建設計畫及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依投資建設計畫執行者。
但第五條但書規定得免申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稅捐減免證明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管轄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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