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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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