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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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