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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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