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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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