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之補貼,應公告下列事項:一、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五、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六、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及貸款利息補貼方式。七、審查程序。八、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