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貼,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
三、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發給補助之起始日及補助金額;未符合資格者,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但不得於書面通知中詳列或提供戶內人口資產明細。
四、核定之補助款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次月十日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
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程序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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