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對第六條緊急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緊急評估結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複評。前項複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