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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
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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