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災害發生後經成立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評估人員應於受徵調後,依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