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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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