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配偶。(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本標準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