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非營利組織及學術機構提供非營利性之住宅資訊者,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一、以月報或季報方式提供資料達一年以上,資料詳實且經採用者,由彙整發布機關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並於機關網站公開表揚。二、其他彙整發布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