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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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