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三、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四、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