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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一、經濟或社會弱勢。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有結構安全疑慮之結構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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