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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二、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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