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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每件以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但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結構安全性能類別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前項補助之性能類別、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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