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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已成年。
(二)未成年已結婚。
(三)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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