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一、申請資格及評點方式。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四、租金補貼額度。五、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八、承貸金融機構名單。九、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