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工程計劃應載明之事項就左列範圍訂定之:一、水源之種類、水量及水質。二、淨水之方法。三、設計年限。四、設計給水人口與給水量。五、各項設備之構造與機能分析。六、配水設備之水力分析。七、設計圖、預算書及施工說明書。八、主要器材規範。九、擬定開工、完成及開始供水之期日。十、如為擴建計劃,應說明興辦工程與原有設施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