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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擬繼續經營該事業者,除公營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外,民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依第四條之程序為繼續經營及展延自來水法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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