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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改組後成立之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
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如延不繳銷專營權證,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主動註銷之。
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所登記之水權,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移轉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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