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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但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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