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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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