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其比值較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日前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同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日前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同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