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八條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