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一、關於事業概要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二、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權利變換有關權利價值爭議之協調事項。五、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之協調事項。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