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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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