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
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