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有關機關(構)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及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應載明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告事項;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應載明第五條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