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應將已完成之共同管道工程之下列資料,建檔保管:一、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圖。二、開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圖。三、共同管道工程記事表。四、共同管道收容管線數量表。五、共同管道管線使用配置斷面圖及數量表。六、其他有關共同管道操作、維護、管理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