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於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其使用邊界以不超過共同管道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一.五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