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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共同管道線形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面線形與道路線形一致,並得視道路狀況、地下埋設物狀況及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作調整。
二、縱向坡度配合道路坡度,除特殊部外,不得小於千分之二。
三、線形曲線部分,不得超過其收容管線之最大之容許彎曲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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