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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
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
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
四、標準部:指共同管道之一般斷面部分。
五、特殊部:指斷面變化處與標準部以外之出入口、通風口、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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