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共同管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防火:電纜被覆具耐燃功能或使用防火材料包裹,管道中依實際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留設防火區隔。二、防爆:管道內之設施具防爆功能。三、防破壞:管道之開口處設置阻隔設施;出入口樓梯及通風口下方設置截油設施。四、防洪:管道之開口處位於防洪高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