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入口及通風口得留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中央分隔帶。但不得影響行人及行車安全。二、自然通風口及強制通風口採交互配置。三、自然通風口兼作出入口使用時,其入口應採通風效果良好之格柵板,並依實際需求留設階梯或爬梯。四、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之留設位置及尺寸大小,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提出需求計畫,作整合性之規劃。五、配合道路景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