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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
但有正當理由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一、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申請興辦規定而無法補正之事項。
二、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申請文件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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