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有關機關: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四、其他由主辦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