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
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設計速率(公││││││里/小時)地││││││形分區│││││├──────┼─────┼─────┼─────┼─────┤│平原區│六十至一百│五十至八十│四十至七十│二十至五十│├──────┼─────┼─────┼─────┼─────┤│丘陵區│六十至八十│五十至七十│四十至六十│二十至四十│├──────┼─────┼─────┼─────┼─────┤│山嶺區│五十至六十│四十至五十│三十至四十│二十至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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