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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雙向通行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應留設人行道空間。
但設有騎樓者,得視實際需要留設。
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
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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