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同一主要道路之路型配置應一致。但通過特殊路段區間時,得視情況為必要之調整。二、採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三、依實際需求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四、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公車專用道、機車道、人行道或腳踏自行車道。五、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