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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二、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三、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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