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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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