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一、汽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四、公車專用道寬度,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站臺區者,不得小於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