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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及開放供民眾查詢。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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