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評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會議。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