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評選會之任務如下:一、訂定或評定申請案件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二、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選。三、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評選項目、基準、過程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前項評選項目及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目的及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且評選項目應包括財務計畫,並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