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評選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提出申請、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回上一頁